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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快讯】重点监管“消费级”无人机

2017-12-07   浏览次数:4339


12月6日,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就11月下旬举行的《深圳市民用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线上立法听证会,公布了听证报告。

据悉,共有39名企业代表,5家机构代表参与本次听证会,共收到意见和建议百余条,其中听证代表对纳入监管的无人机应具备实名认证、电子围栏等功能,以科学技术手段实现对无人机监管等意见较为统一,对纳入监管的重量界限、无人机与航模的区分标准、农用无人机是否需要监管以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划分标准是否需要调整等有不同声音。

市法制办表示,将认真研究市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市政府审议。

对无人机监管重量界限设置仍有不同声音

本次无人机立法主要针对目前使用量最大的“消费级”无人机。听证会上,虽然大部分听证陈述人对《办法》目前将民用无人机纳入监管并按最大起飞重量进行分类基本认可,但对纳入监管的重量界限、无人机与航模的区分标准、农用无人机是否需要监管以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划分标准是否需要调整等问题仍有不同声音。

有市民代表认为,随着科技发展,无人机重量有越来越轻趋势,建议放开重量下限,将7千克以下无人机纳入监管范围。对此,有企业代表持不同观点,认为只限定重量下限即可,对250克以上无人机均纳入监管范围。也有媒体代表和农业技术行业的企业代表建议,应为媒体使用无人机开通白名单制度,以及对植保类无人机尽量放开监管。

市法制办认为,一方面考虑到250克以下的无人机基本属于“玩具型”产品,受其飞行速度、飞行高度和遥控距离所限,危害不大,无需纳入《办法》监管,国家民航局实名登记办法也只要求250克以上无人机进行实名登记。另一方面,7千克以上的无人机并非没有监管,国家民航局对7千克以上的无人机有更高的监管要求,包括对驾驶员的证照管理等,因此暂未采纳重量界限设置的建议。

《办法》重点监管7千克以下消费级无人机,在第二条同时规定“其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法制办完善了第二十六条,对新闻采访等有特殊飞行要求的,经民航部门评审并经公安机关备案后即可进行相应的飞行活动。但考虑植保无人机也可被用于其他用途,暂未采纳放开植保类无人机的监管建议。

将由空管、公安两部门划设禁飞限飞具体区域

《办法》中禁飞区、限飞区以及飞行规则的设置是否合理?听证陈述人对此议题的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禁飞区设置过于原则笼统、禁飞区范围过宽、限制500米飞行半径过窄以及是否仅允许昼间飞行等。

有听证陈述人认为,目前限定500米飞行半径过窄,可考虑将飞行半径设定为2000米。对夜飞驾驶员应采取管理培训,而不是禁止。此外,也有人认为,目前《办法》禁飞区设置过于原则笼统,应进一步明晰界限范围,同时对飞行评审或者申请,应当设置便捷的申请端口。

对此,市法制办考虑到无人机受技术成熟度、电池电量、信号强弱、外界环境等因素影响,容易发生坠落危险,同时轻型无人机对驾驶员没有证照管理要求,操作不当极容易发生坠落伤人事故,暂未采纳放开飞行半径的意见。《办法》从安全监管的角度考虑,拟要求昼间目视范围内飞行,而根据国家民航局对目视飞行规则要求,其飞行高度一般不高于120米,飞行半径不超过500米。

此外,市法制办采纳了有关禁飞区设置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晰了禁飞区、限飞区设置的界限范围,完善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划设禁飞区和限飞区的具体区域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立法应当对无人机驾驶员作出哪些要求?对该议题,听证代表们意见不多,有的提出无人机驾驶员需要年满16周岁,并对操作者要求具备相关知识。也有的认为,对重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实行证照管理,但对轻型无人机驾驶员,通过简单培训学习即可,可不列入证照管理。

拟统一技术标准实现对无人机技术监管

对无人机采取哪些监管方式、措施更为科学有效?纳入监管的无人机应当具备哪些技术功能?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一致认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实现对无人机监管,并基本认同实名认证、电子围栏等功能。

有人认为,可通过植入芯片方式实现对无人机监管,包括身份识别、后台控制等。也有人认为,可通过监管平台和电子围栏方式加强对无人机管理。有代表提出,对个别不具备技术能力的小企业,如何监管更科学有效,以及对不符合功能标准的存量产品如何处理,希望立法予以慎重考虑。

市法制办基本采纳了相关意见,拟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统一无人机技术要求,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无人机的监管,并完善了《办法》有关表述。

值得关注的是,市法制办还采纳了用于出口的无人机产品,其技术标准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有关要求即可,可不遵循深圳无人机技术标准,此类产品应当允许在深圳生产的建议,并修改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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