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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应急装备】山东省出台应急物资调拨程序

2020-07-11   浏览次数:7630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保障防汛救灾工作需要,省应急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省级应急物资调拨程序》。


省级应急物资调拨程序


省级应急物资(含装备,下同)调拨坚持“先近后远、先主后次、确保时效、保障急需”原则。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会同具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职能的省水利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物资调拨调用机制,明确调拨程序,确保应急物资调拨调用有序有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


一、各专项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下同)与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单位)建立处室层面良性协商机制,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分别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为责任人(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各种情况下的应急物资调运等事宜。各有关责任人要7×24小时处于应急状态,确保通讯畅通。特别是汛期要切实强化协作配合意识,时刻关注灾情发生发展,按要求做好应急物资调拨调运等工作。


二、各专项指挥部要加强与财政、交通运输及高速公路管理运营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协同推进应急物资调运职责落实。省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各专项指挥部调拨通知,认真完成应急物资紧急调用任务。


三、省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调拨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物资运抵指定地点,与接收方做好衔接,确保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需要。


四、正常调拨程序为:各专项指挥部下达应急物资调拨通知,省有关部门(单位)依据通知要求组织调运工作。


五、紧急调拨程序为:各专项指挥部先通过电话(传真)通知省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调运,之后补办调运手续。


六、省有关部门(单位)可先行垫付调运费用,使用地应在抢险救灾结束后的10日内,与代垫调运费用的省有关部门(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由使用地承担。


七、运送方与接收方应认真履行应急物资交接手续,核查核对数量质量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救灾救援工作结束后,接收方相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物资使用、回收、费用结算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专项指挥部和省有关部门(单位)。


八、各专项指挥部指导相应储备管理部门(单位)与使用地协商做好调拨使用应急物资的回收、入库等工作。省应急厅与省粮食和储备局指导协调使用地做好调拨使用救灾物资的回收、入库等工作。


九、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由省应急管理厅向应急管理部申请调拨中央应急储备物资。


各部门(单位)责任人:

省应急厅:卢承松,救灾和物资保障处三级调研员。

省交通运输厅:夏全平,四级主任科员。

省水利厅:李培海,水旱灾害防御处一级主任科员。

省粮食和储备局:龙军,物资储备处三级调研员。

省消防救援总队:万勇,后勤装备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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