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文章

刑侦基础工作的基本原理与侦查模式

2016-02-21   浏览次数:20896

【摘要】刑侦基础工作是指刑侦部门利用日常职能工作,围绕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等情况和线索,为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积累、准备、创造条件,奠定基础,提供支持的工作。刑侦基础工作的内容是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刑嫌调控、阵地控制等。刑侦基础工作的破案原理是通过搜集和利用犯罪行为实施前和实施后引起的物质变化达到侦查破案的目的。刑侦基础工作的侦查模式主要有刑嫌调控的从人到案、阵地控制的从物到案和情报信息的从案到案等模式。刑侦基础工作具有建设性、备用性、系统性、秘密性等特点。

【关键词】刑侦;基础工作;基本原理;侦查模式

谈到刑侦基础工作,侦查实践中仍存在不愿做、不想做、不会做的现象。尽管公安部开展“公安基础工作年”,而且一抓三年,但刑侦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里有体制的问题,也有方法的问题,更有认识不清的问题。本文试图就刑侦基础工作的基本原理及侦查模式做一探讨,以抛砖引玉,期待更多的人关注并推进刑侦基础工作。

一、刑侦基础工作的概念

什么是刑侦基础工作,多年来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理论界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明确概念。有人认为,刑侦基础工作就是指刑侦基层部门从事的工作;有人认为,刑侦基础工作说到底就是群众工作;还有人认为,刑侦基础工作就是社会面的控制工作等等。

界定刑侦基础工作,首先必须了解基础的概念和刑侦工作的基础。基础,是指事物的根本和发展的起点。地基和砖瓦是建筑房屋的基础;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等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同样,刑侦工作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也需要一定的基础和条件。他们必须在掌握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等情况和线索的基础上,才能达到认定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科学决策的目的。这些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等情况和线索就构成了刑侦工作的基础条件和内容。

一般而言,这些情况和线索主要来自两方面:或者刑案发生后,侦查人员针对具体案件,集中时间和精力,通过现场勘查等措施或手段,重点发现、搜集和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情况;或者侦查部门在平时,特别是案发前,根据侦查破案规律和特点,对于那些有可能为侦查破案、决策服务的基础条件,利用平时的日常职能工作,有目的、有计划地搜集、整理、积累,以待备用,一旦需要,厚积薄发,直接为现实斗争服务。两种途径,各有千秋,尤其是后一种途径由于目的性、计划性强,显得更为积极主动,更为全面有效。刑侦基础工作正是基于这点而设置。因此,我们所指的刑侦基础工作,是特指刑侦部门利用日常职能工作,围绕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等情况和线索,为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积累、准备、创造条件,奠定基础,提供支持的工作。


二、刑侦基础工作的内容

1984年公安部《关于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工作暂行规定》指出:“犯罪情报资料工作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项重要的基础业务建设和有效的侦查手段。”1988年,公安部刑侦局进一步阐明: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工作、刑事特情工作、刑事技术工作是刑侦工作基础建设的三大支柱,要把这三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因此,我们习惯统称刑事技术、刑事特情、刑事情报为刑事侦查的三大支柱。1997年6月河北石家庄全国刑侦工作会议后,公安部明确了“三基础、三手段”内容,即刑侦基础工作是指“刑事情报信息工作、刑嫌调控、阵地控制”等工作。

(一)刑事情报信息工作

刑事情报信息工作是指侦查部门根据刑事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运用情报科学的原理,通过对刑事犯罪情报信息的搜集、传递、整理、储存、分析研究,从而服务于侦查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工作。

(二)侦查刑嫌调控

侦查刑嫌调控是指侦查部门通过对刑嫌人员的秘密登记、调查、控制,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工作。

(三)侦查阵地控制

侦查阵地控制就是侦查部门运用公开管理和秘密力量相结合,控制犯罪人员经常涉足、利用和易受犯罪侵害的吃、住、行、销、乐等场所或行业,从中发现、查缉、控制犯罪的一项刑侦基础性业务工作。

三、刑侦基础工作的基本原理

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侦查破案达到打击和防范犯罪的目的。在当前刑事犯罪形势严峻、侦查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抽调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推进侦查基础工作的建没?刑侦基础工作的侦查破案原理是什么?与传统侦查措施相比,刑侦基础工作的优势何在?这是刑侦基础工作理论研究必须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一)事实中的犯罪行为与侦查中认识的犯罪行为有时空差距

先有犯罪行为,后有侦查行为。犯罪行为是因,侦查行为是果。作为侦查行为客体和对象的犯罪行为,往往是过去的、历史的客观事实。犯罪行为虽然只有一定的存续时间,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犯罪行为已不复存在。从绝对的意义上讲,时间和空间只有不可逆性,过去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是一种时间与空间的终结。侦查行为需要认识的犯罪行为与事实中的犯罪行为存着的或多或少的时空差距。


犯罪行为已一去不复返,是不可逆的,是不再存在的。既然事实上的犯罪行为已不复存在,事实上的犯罪行为和侦查破案中认识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时空差距,那么,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又如何穿越时空差距,认识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呢?

(二)犯罪行为虽然不复存在,但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是客观存在的

犯罪行为是人的一种社会活动。这种活动受制于人的自然存在,也受制于人的社会存在。因为社会存是自然存在的一种高级方式。人的社会需求与欲望也是根源于自然需求与欲望的。而驱动犯罪行为的需求与欲望根本上说是自然需求与欲望和社会需求与欲望冲突的产物。人作为主体的这一物质自然的前提告诉我们,人根植于物质自然世界,人的一切欲望与行为不能脱离物质自然世界的制约。因此,尽管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有一定的时空差距,但是犯罪行为受到物质自然世界的制约,是可以认识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会引起物质变化。如现场留下的手印、脚印、工具破坏痕迹、枪弹痕迹等;现场物体的变动、翻动、增加或减少等。这里的物质变化,是指广义上的物质,既包括物质,也包括意识。因此,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可分为有形的物质变化和无形的意识变化。

(三)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是侦查人员认识犯罪行为的媒介

犯罪行为虽然不复存在,但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客观的、内在的联系,并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说,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与犯罪行为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侦查过程正是借助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来认识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是侦查人员认识犯罪行为的媒介。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是可知的、可取的、可存的、可转换的。

(四)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分为犯罪前、犯罪时、犯罪后三个阶段

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往往可以分为犯罪前、犯罪时、犯罪后三个阶段。犯罪前阶段,如犯罪人员准备作案工具、联络同伙、踩点等。犯罪时阶段,如犯罪人员在现场实施盗窃、抢劫、杀人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犯罪后阶段,如犯罪人员销赃、消费、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逃跑隐匿等。每一个犯罪阶段,犯罪人员的行为均会引起外在世界的客观变化。这些客观变化均不同程度地反映了犯罪行为,均是侦查人员借以认识犯罪行为的媒介。


(五)侦查基础工作主要是通过搜集犯罪前和犯罪后的物质变化侦查破案的

传统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如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摸底排队、辨认等主要是围绕着犯罪行为实施时引起的客观变化来认识犯罪行为的。这是因为犯罪行为实施时引起的物质变化,相对比较集中、直接,与案件的关联性也较大,因此这些物质变化是侦查人员认识犯罪行为的主要依据。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犯罪行为实施时之外,也就是在犯罪行为准备阶段以及犯罪行为实施后阶段还大量存在着一些相关联的物质变化和情报信息。刑侦基础工作正是通过搜集和利用犯罪行为实施前和犯罪行为实施后这两个重要阶段的情报信息达到侦查破案的目的。尤其在当今犯罪人员越来越有意识地破坏现场痕迹物证,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手段越来越高的情况下,犯罪时引起的物质变化越来越容易遭到犯罪行为人的刻意破坏或伪装,作为搜集和利用犯罪前和犯罪后的物质变化的刑侦基础工作变得更加重要和迫切。

综上所述,刑侦基础工作的破案原理(如上图)是:犯罪行为的实施会引起物质变化;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与犯罪行为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犯罪行为的实施可分为犯罪前、犯罪时、犯罪后三个阶段;刑侦基础工作是侦查人员通过搜集和利用犯罪前和犯罪后两个阶段的物质变化来认识、揭露和证实犯罪的。


四、刑侦基础工作的侦查模式

侦查模式是指侦查主体进行侦查破案时所采用的程式。一般来说,侦查破案中有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物到案、从案到案等多种侦查模式。普通侦查措施基本上沿袭了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即特定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侦查人员积极收集并利用该单一案件或系列案件在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前后遗留的痕迹物证和暴露出的蛛丝马迹,运用多种途径、方法、措施、手段,查找、证实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式。刑侦基础工作的侦查模式比较多样。

(一)从人到案侦查模式——以刑嫌调控为例

从人到案侦查模式是指侦查人员以各项侦查基础业务、专门侦查手段为依托,从个体或群体在特定或不特定场所暴露出的、与已知或未知的犯罪相关联的嫌疑活动或嫌疑信息入手,确认其行为性质或确认其与特定案件之间的联系的侦查方式。从人到案侦查模式是围绕着嫌疑人是否实施以及实施了哪些犯罪行为展开工作的。

刑嫌调控的对象都是一些具有犯罪倾向性、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员。其侦查模式和侦查思维进程是从刑嫌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反常表现出发,查明与之有关的刑嫌对象着手准备的预谋案件、正在实施的现行案件、久侦未破的积案和尚未发现的隐案等。即从嫌疑“人”到预谋“案”、现行“案”、积“案”、隐“案”的从人到案侦查模式。

刑嫌调控从人到案侦查模式的具体路径是注意调查控制刑嫌对象的反常情况和表现。一是从刑嫌人员经济反常情况入手进行调控。如吉林永吉县从刑嫌人员王志刚、王世进、王喜强的经济反常现象入手,破获了“三王”系列抢劫、盗窃案件168起,其中大案78起。二是从刑嫌对象接触人员复杂入手进行调控。查清他们之间的关系,发现团伙犯罪线索。二是从刑嫌人员持有不明物品入手进行调控。对持有或出售来历不明的物品,要查清可疑物品来源,发现赃款赃物。

(二)从物到案侦查模式——以阵地控制为例

从物到案的侦查模式,是指通过对各种疑是被盗、被抢等可疑物品开展侦查工作,发现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的方式。侦查阵地控制的范围往往是犯罪人员经常涉足、利用和易受犯罪侵害的吃、住、行、销、乐等场所或行业。目前主要涉及的场所有名烟名酒店回收店;出租车行业、摩的残的行业;出租房、旅馆业;电子商城(包括二手机、二手电脑行业);通宵浴室;废旧金属收购业(尤其贵重金属、电缆收购业):典当、调剂收旧行业;修理业;机动车修理业;打金店;大型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古玩、邮票行业;货运配载行业;车站码头。这些场所和地区极易成为犯罪人员销赃挥霍的地方。2003年7月5日,在大连打工的陈某和郑某在甘井子区以送罐装水为名骗开住户吕健的房门,抢劫杀人,随后他们直接带着抢来的摄像机、随身听等物直奔十几里外的西岗区旧货市场,正欲销赃时被刑事特情发现,并当场擒获。二人在被讯问时就有“抢得这些东西,到旧货市场上好卖”的供述。


侦查阵地控制从物到案的具体路径是注意可疑物品是否涉案物品。如某市通过发现在某典当行典当的一只西门子3508型手机电子串号与某医院被盗手机电子串号吻合,从而破获系列盗窃案件13起。

(三)从案到案的侦查模式——以刑事情报信息为例

从案到案的侦查,是指在侦查某起刑事案件时,将可能是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为的其他刑事案件串并起来,综合分析和利用每一起刑事案件所蕴含的犯罪信息和破案条件,选择有利的侦查突破口,实现侦破此案带破彼案的目的。从案到案的侦查是侦查系列性犯罪案件的有效方式。

我国的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工作始于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全国刑事犯罪信息中心(简称CCIC)已初具规模。目前该中心已积累了大量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内容涉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失踪及不明人员(尸体)信息系统,通缉通报信息系统,被盗、抢、丢失枪弹信息系统,涉案(收缴)机动车(船)信息系统。在公安部建立了系统的中央数据库,在各省建立了省级数据库,并在全国180多个城市公安机关建立了数据库及1500多个工作站,收录在逃人员信息35万多条,被盗抢机动车辆信息30余万条。这些刑事犯罪信息系统纵向来看,记录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刑事犯罪活动和刑事犯罪嫌疑人员情况;横向来看,反映了我国全国范围内31个省市自治区的刑事犯罪信息。如此丰富、动态的刑事犯罪信息系统,不仅为侦查决策提供了依据,也为侦查破案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侦查破案的线索和基础。如2001年5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审查过程中始终咬定仅作案1起,侦查人员将李某的信息资料输入典当寄卖物品信息资料系统检索后,发现李曾在典当行典当与其身份不符的影碟机、VCD功放等物品,以此突破李的口供,破获多起入室盗窃案件。

五、刑侦基础工作的特点

既然刑侦基础工作能够侦查破案,但是为什么实践中又有众多侦查人员不想做、不愿做、不会做呢?刑侦基础工作的特点是什么?难点是什么?


(一)建设性

建设性是相对于使用性而言的。刑侦基础工作是一项积累条件、准备条件、创造条件的工作,这种积累条件、准备条件、创造条件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建设的过程。而且刑侦基础工作中条件的积累必须到一定程度,才能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侦查人员才能用以认识案情或认识犯罪形势。

这种建设性具体体现在:

1.从时间上讲,刑侦基础工作具有长期性,必须依靠平时的日积月累,持续不断地添砖加瓦。首先,刑侦基础工作中积累、准备的条件量大、面广,这些特点决定了刑侦基础工作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一蹴而就。其次,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刑侦基础工作中积累的条件亦如此,如果这些条件没有被及时积累、搜集,随着时间的消失,也将随之淡化,难以再现。因此,刑侦基础工作,应重在平时的建设、及时的建设和持续不断的建设,防止现用现建,集中建设。

2.从人员上讲,必须每一个侦查部门、每一个侦查人员都参与建设。只有全面地发动刑侦人员积极参与刑侦基础工作建设,才能保证刑侦基础工作建设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3.从对象上讲,必须根据刑事侦查破案的规律特点,凡是能服务于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的条件,都要建设,防止遗漏和偏废。

刑侦基础工作的建设性,决定了它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一劳永逸,必须不断强化、不断建设。只有加强建设,刑侦基础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优势。可以说,没有春风化雨般扎扎实实的工作,没有日积月累坚忍不拔的建设,刑侦基础工作就犹如纸上谈兵、画饼充饥。

(二)备用性

从整体上讲,刑侦基础工作是有用的,这种“有用性”是绝对的;从个别上讲,刑侦基础工作的内容处于备用状态,这种“备用性”是相对的,只有一定的潜在性、间接性和不确定性,如刑侦基础工作中,有的工作内容现在能用上,有的内容将来才能用上;有的内容这个案件用,有的内容那个案件用;有的是多用,有的则少用等等。但不管多用,少用,现在用,将来用,都必须有备无患。刑侦基础工作的出发点就是有备无患,宁多勿少,宁全勿缺。


目前实践部门中,有的人过分强调刑侦基础工作“备用性”的相对性、不确定性,认为刑侦基础工作投入大、产出小,从而否定刑侦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有用性。这种看法是不对的,我们应该抛弃急功近利的心理,用长远的眼光看待刑侦基础工作,充分认识刑侦基础工作是一项厚积薄发,养精蓄锐,有利于刑侦发展的工作。

(三)秘密性

这是刑侦基础工作区别于公安其它基础工作的最大特点之一。公安基础工作是直接为整个公安工作服务,有的内容是公开的,如人口管理、重点人口管理、重点复杂场所管理等,刑侦基础工作则是专门、直接为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服务。刑事侦查工作的秘密性,决定了刑侦基础工作的秘密性。如果刑侦部门所掌握的情况和线索公开化,犯罪嫌疑人就极有可能采取对策,逃避打击。刑侦基础工作就失去了工作的主动性,失去了工作的优势。

(四)综合性

刑侦基础工作是紧紧围绕着刑侦工作的根本性、起点性、基础性的内容展开工作。而这些根本性、起点性的内容很多,表现为多种形式,需要侦查人员采取多种手段,如刑嫌调控、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工作、刑事调查研究等,多角度、多方面的搜集、整理、积累等。而且刑侦基础工作既客观存在、寓于和渗透在其它各项业务工作之中,又象一根红线,贯穿于各项业务工作的始终。可谓“上有千条线,下有一根针”。

(五)全面性

刑侦基础工作具有备用性。但这种备用性是可能性,具有不确定性。即刑侦基础工作内容中,可能这个案件用的是这项内容,可能那个案件用的那些内容,或者这个案件用的内容多,那个案件用的内容少。因此,这种不确定性决定刑侦基础工作,不能以偏概全,必须全面、广泛地网罗与打击和预防犯罪有关的情况,最大限度地体现侦查基础工作的效应。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明确指出: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不牢固,公安工作就难有大的作为、好的作为。刑侦基础工作是否扎实有效,将直接影响到刑侦部门能否掌握与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主动权,主动发现犯罪、打击犯罪、有针对性地预防犯罪,迅速及时侦破刑事犯罪案件、缉捕嫌犯、追缴赃款赃物,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抓好刑侦基础工作,对保障经济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深远。

上一篇: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装置在消防车上的应用

下一篇: 反恐排爆机器人的关键技术研究及主要性能分析